本文
答:範本中有關智慧財產權之規定,係由機關視其實際需要,就智慧財產權之人格權或財產權等權利之歸屬或讓與,與受委任勞務者事先約定。其項目之勾選,如選取「機關取得全部權利」,即無再選取其他項目之必要。而契約上如規定「廠商放棄行使人格權」、「機關享有著作之財產權」及「其他(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等項目,則相對於投標須知中所規定之機關「取得部分權利(由機關敘明部分權利之情形)」及「取得授權(由機關敘明授權之情形)」等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