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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2007-03-13
建立日期
2008-01-19 最後修改日期:
2008-06-13
文號
(96)工程訴字第09600094210號令修正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八十條第四項
文件性質
/
子法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無
綜合
計畫
招標
決標
履驗
爭議
購案客體
無
綜合
財物
勞務
工程
購案金額
無
公告金額以上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巨額採購
小額採購
特殊採購
無
軍事採購
駐外採購
特別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
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收費。
第三條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
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四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
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五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
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算,與原繳納金額相抵後,多退少
補。
第六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
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新臺幣五千元。
第七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第八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
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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