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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是否得將土木技師執業範圍等相關管理業務,交由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土木工程顧問業」之廠商負責執行?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4條、政府採購法 第65條
文件性質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無
綜合
計畫
招標
決標
履驗
爭議
購案客體
無
綜合
財物
勞務
工程
購案金額
無
公告金額以上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巨額採購
小額採購
特殊採購
無
軍事採購
駐外採購
特別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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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項目列有「土木工程顧問業」之廠商,得為機關技術服務採購之投標廠商,惟機關得視案件需要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廠商基本資格,例如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等,投標廠商仍應符合招標機關所訂各項廠商資格條件。採購契約中涉及法令規定應由執業技師簽證項目,應由依法執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惟屬契約載明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契約之主要部分,依採購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得標廠商應由所屬執業技師自行履行不得交由其他廠商(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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