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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分別委託時,可否由同廠商承攬?委辦細部設計之公司,可否參加「施工監造顧問服務」?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施行細則 第38條第一項
文件性質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無
綜合
計畫
招標
決標
履驗
爭議
購案客體
無
綜合
財物
勞務
工程
購案金額
無
公告金額以上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巨額採購
小額採購
特殊採購
無
軍事採購
駐外採購
特別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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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採購法對於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技術服務)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實務上亦多有將設計、監造合併招標者,尤以建築工程為然,至機關辦理分別招標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宜先就「施工監造顧問服務」擬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釐清下列事項:(一)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工作是否包含監控「細部設計服務工作」;(二)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招標文件是否為負責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三)施工監造顧問是否為施工廠商之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四)是否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以決定承辦細部設計之顧問機構,是否可參與該案件之投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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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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