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
答: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會議紀錄應載明評定最有利標之理由,係配合採購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評定應附理由」之規定,機關採序位法者,可參酌下列文字於紀錄載明之:「○○公司之投標,經依招標文件所定評定方式,評選結果序位第一,並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視其事實擇一載明)之決定,評定為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