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翰知識科技-政府採購法的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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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以最有利標決標,是否適用法第五十八條?若有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情形,可否由次最有利標遞補?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2008-02-24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58條、第52條第二項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無
綜合
計畫
招標
決標
履驗
爭議
購案客體
無
綜合
財物
勞務
工程
購案金額
無
公告金額以上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未達公告金額
公告金額以上巨額採購
小額採購
特殊採購
無
軍事採購
駐外採購
特別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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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採購評選委員會之職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已有明定,包含供評選委員會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廠商評選作業所訂之評選項目、權重及評定方式。其採最有利標決標者,無採購法第五十八條之適用。若發生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情形,採購法並無由「次」最有利標廠商遞補得標之規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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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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