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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廠商補正其投標文件之相關探討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一) 投標文件之補正,於採購法中規定於本法第33條、施行細則第32條、第60條,但各有適用時機。
  (二) 本法第33條及施行細則第32條則適用於開標前之補正,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適用於開標後補正,以下說明之:
  1、 所謂「開標前」係指機關主持開標人員宣布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即為「開標」(1999.7.2.【88】工程企字8809152號解釋函),開啟外標封前即為「開標前」(1999.8.26.【88】工程企字8812619號解釋函)。至於「開標後」則可為相對解釋,即開啟外標封後。
  2、 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適用於開標後,機關審查投標文件內容時,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至於本法第33條第3項則指開標前,廠商得向機關要求對其所投之標單內容,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非契約必要之點」內容為補正,二者適用時機不同,得補正之內容亦不同。
  (三) 開標後發現有「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屬得補正之內容,判斷其合格與否,須視招標文件與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定之。
摘要
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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