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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投標文件漏標總價之效力問題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3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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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一、 參照1999.7.29.【88】工程企字第8810874號函釋,「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因此,上述情形不影響廠商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文件未明定此情形無效,其報價應具有效力。
  二、 但仍應注意是否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可就其報價內容,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八十條規定決之,例如,標示總價者,其總價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情形;標示單價者,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情形,則均可判定有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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