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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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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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政府採購的基本涵義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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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一、 什麼是政府採購?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合稱機關),支付對價以獲得財物、勞務或工程的私經濟行為。此即我國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政府採購。


  二、 那些機關應該適用政府採購法?
  (一) 政府機關:
  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機關,包括國民大會、五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機關都是所謂「政府機關」。
  (二) 公營事業: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經營之事業。
  (三) 公立學校:
  凡屬國立或各級政府成立之學校,無論是國民小學或大專院校都屬公立學校。


  三、 政府採購所適用的法令有那些?優先順序為何?
  凡屬政府採購事項,必須優先適用採購法,而採購法為了執行上的必要,尚由主管機關頒布了施行細則、關係子法、法令解釋。只有在採購法令沒有規範的情形下,如果其他法律,例法民法、公平交易法、刑法…等有規範時,依其規定。


  四、 如果不用國(公)庫預算採購,要不要依採購法來辦理?
  只要是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成為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不論預算來源都視為政府採購,必須依採購法辦理。例如,市政府某局(處)職員發起團購,如果是以局(處)名義簽約或下訂單,不論是否由職員自掏腰包,都應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五、 機關買那些東西要適用採購法?
  只要是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都要適用採購法。
  六、 機關補助不屬於公部門的團體或公司等法人採購,或者委託他人代為採購,要不要適用採購法?
  (一) 補助採購:
  只要補助金額超過佔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而且是公告金額(一百萬) 以上,就必須適用採購法;此外,不論是用贊助、協助、獎助或合辦的名義,都算補助採購。
  (二) 委託採購:
  機關如果委託一般的團體或是法人(例如公司),代為辦理採購,就必須完全依照採購法辦理;而且被委託的團體或法人,必須要具備熟悉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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