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項目
主題
廠商資格應否限制為公會會員?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一) 依本法第36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2條及第3條、「軍事機關財物勞務採購作業規定」第56條等規定,辦理採購時,訂定廠商資格條件係為審核廠商之履約能力,故「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機關依前條第1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亦即同條同項第3款要求之公會會員證非屬必要,而由採購機關自行決定取捨。此係因廠商資格限制攸關政府採購法「公平」之立法本旨(法第一條),強制要求公會會員證或投標比價證明書為必要條件,不僅失去採購機關選擇彈性,亦有違採購法本旨。
  (二) 依「工業團體法」第13條、「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廠商取得設立證照後,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公會組織。惟廠商係依法設立,自得以營業(參加投標),如強制要求須檢具會員證,則此期間將損及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權益。
  (三) 已申請加入公會尚未核覆者,亦同。
  (四) 已申請加入公會因故須補正資料者,亦同。
  (五) 已申請加入公會但遭拒絕正申覆者,亦同。
  (六) 僅按「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規定,取得證照之廠商經通知加入公會逾1年或3個月以上最高可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或解散,此一規定原意在「行政管理」,與政府採購法要求之履約能力無涉,況藉私經濟行為之政府採購以達成行政目的,除有侵犯憲法保障之平等權之虞外,亦混淆私法、公法之分界;再依該兩法第60條規定之程序,須費相當時日始能達成停業或解散要求,此期間廠商之身分無異於一般同業,亦無由否定其履約能力,定此條件易構成廠商異議申訴事由。
  (七) 我國即將加入WTO、簽署「政府採購協定」,是以締約國廠商依「不岐視原則」、「國民待遇」可自由加入我政府採購市場,然無須加入本國之各公會,倘強制以公會會員證為基本資格,循為定例,將限制締約國廠商參與採購之權利,從而肇生國際貿易糾紛,不可不慎。
摘要
相關圖片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513026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