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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以選擇性招標辦購時之注意事項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一) 購案之特性須符合第20條1至5款之規定要件。
  (二) 如係以經常性採購為由辦購,須事先已建立內含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所謂經常性採購,係由機關視年度預算內,採購標的之性質及採購次數,自行認定之(1999.8.20.【88】工程企字第8811998號函參照)。
  (三) 如係依第20條第二至四款之規定辦購,則應有詳細說明,例如何以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費時多久?
  (四) 不論以何款辦購,凡以選擇性招標辦購,即應有分段開標之情形(政府採購法相關資料彙編第三之廿九頁參照),即先開資格標,再依資格標結果通知合格廠商參加次階段之投標;但資格標非公開招標,故不適用本法第48條第1項關於三家廠商之限制,僅一家送件亦可審查(1999.8.27.【88】工程企字第8813240、1999.8.30.【88】工程企字第8813322號函參照)。
  (五) 研究發展事項,係指本法第7條第3項所規定之「研究發展」而言(「機關辦理研究發展計畫採購作業要點」參照)。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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