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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是否適用採購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政府採購法第18條至第22條、第22條第一項第九款、第20條、第21條、第21條第二項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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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機關委託證券經紀商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屬「勞務之委任」,依採購法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衡酌每次辦理出售公股之標的不同,其採購金額得以各次委託之手續費認定,如手續費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採限制性招標,或依第五條規定,逕洽證券商辦理。
  (二)委辦手續費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出售公股之機關應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擇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
1其採公開招標或採選擇性招標者,得採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擇定委託之證券商,委託辦理該年度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
2其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委託專業服務之規定,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者,得與公開客觀評選優勝之證券商議價,委託辦理該年度於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
3如屬經常性採購,得依採購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合格證券商名單,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於各次集中交易市場出售公股時之邀請方式。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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