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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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申請機關補助之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執行研究,如何適用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3條、第61條、第62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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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
  (一)機關補助對象之選定,非屬採購法之適用範圍。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有須利用補助款對外採購(譬如設備)以供研究之用,採購法第四條已規定應適用採購法之情形。只要符合該條所定情形(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依採購法規定「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三)公立學校或機構接受補助,其採購應依採購法第三條規定適用採購法,
   (四)適用採購法者,決標結果及決標資料,應切實依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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