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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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研討會,承辦、監辦人員如有擔任投標機構或團體之理、監事是否適用採購法迴避規定?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15條第二項、第四項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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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研討會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同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機關首長有第二項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研討會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如有擔任投標機構或團體之理、監事,應依上開規定迴避,如機關首長擔任某機構或團體之負責人,該機構或團體不得參與該勞務採購之投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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