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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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公立學校委託醫療院所,辦理健檢服務,惟其付費由該院直接向學生收費,是否適用採購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2條、第18條至第23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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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以機關名義委託醫療院所辦理健康檢查,其對價雖由學生支付,為採購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二十三條擇適當方式辦理採購招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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