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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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委由大學辦理研討會相關事務,其與大學並無對價金額之往來,機關選定對象是否受法規範?該大學應依法辦理採購?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4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40條、第5條、第18條至第23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答:機關委託公、私立大學辦理研討會事務,不論有無對價金額,如僅為代辦採購程序,分屬採購法第四十條及第五條之情形。後者之委託,屬勞務採購,其對象之選定,應依同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代辦之學校辦理採購,亦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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