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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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可否將保險商品排除適用採購法?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18條至第23條、第52條第一項第四款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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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有關投保各種保險為勞務採購,且保險已納入我國申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及政府採購協定之市場開放承諾項目之一。機關投保各種保險,應視保險費用之多寡依採購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並得依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複數決標。如為避免保險公司以偏低價格得標,影響保險服務品質,得採最有利標或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開評選方式擇優勝廠商採限制性招標。對於保險法主管機關核定之「規章費率」,如無由業者調整之可能,機關可於招標文
件載明固定費率,並以該費率決標。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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