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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派員組團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法?如團員中有地方士紳參與,其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中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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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
  (一)有關公務出國委由旅行社代辦,應否適用採購法部分,依下列原則辦理:
  1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無論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係全部或部分委託代辦,均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機關人員出差旅費之核銷,應不包含旅行社辦理並檢據核銷之項目。
  2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報支差旅費者,無採購法之適用,機關首長不宜指定旅行社辦理。
  (二)至於地方士紳參與機關舉辦之出國活動,可否以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之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部分,以地方士紳雖非公務人員,惟如奉權責機關核准動支公款出國者,得參照前項辦理原則,並比照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標準報支生活費、雜費等。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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