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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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關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三款「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可否限制人數?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第5條第一款
文件性質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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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機關依前揭條款訂定廠商基本資格者,除依法令有須具有一定專門技能人員數外,不得對其人數加以限制。如欲將廠商之專業或技術人力列為評選項目,可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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