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
分格線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Skype Me™!
有問題需要對談嗎?
線上Skype即時通訊服務
如無法接通時請於
Skype上傳送訊息或留言
贊助與交換連結
  翰文企管顧問
  雙贏政府採購
  台灣采奕傳播
  理維國際法律
  臺灣營建仲裁
  高雄市記帳士公會
 
項目
主題
一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分別委託時,可否由同廠商承攬?委辦細部設計之公司,可否參加「施工監造顧問服務」?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施行細則 第38條第一項
文件性質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答:採購法對於委託設計、監造之採購(技術服務)並無應分別辦理招標之限制,實務上亦多有將設計、監造合併招標者,尤以建築工程為然,至機關辦理分別招標時,是否可由同一廠商承攬,宜先就「施工監造顧問服務」擬協助辦理之工作內容釐清下列事項:(一)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工作是否包含監控「細部設計服務工作」;(二) 「施工監造顧問服務」之招標文件是否為負責細部設計之顧問公司所規劃、設計;(三)施工監造顧問是否為施工廠商之分包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成員;(四)是否有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情形,以決定承辦細部設計之顧問機構,是否可參與該案件之投標。
摘要
相關圖片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天翰知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TEL:07-3513026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