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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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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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按「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評選優勝序位後,再辦理議價,能否限制次數?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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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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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施行細則 第73條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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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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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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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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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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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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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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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故如主辦機關依首揭辦法評選出優勝廠商後辦理議價,並認為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依前揭規定辦理。 |
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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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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