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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0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與「建築師工程師專業責任險」所稱「致第三人受有損失」,有何不同?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第10條第二項第五款
文件性質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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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二者意義尚屬有別。「第三人意外責任險」泛指一般之意外,例如建築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非因建築師之專業責任或過失,致對第三人造成體傷、死亡或財損之法定賠償責任。「專業責任險」係指因故意、過失而有執行業務之疏漏、錯誤、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業主或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例如:建築師因規劃設計錯誤,致屋頂倒塌致造成第三人(如:路人)傷亡,保險公司負有法定賠償責任。另如係與保險利益有關(如業主)者,實務上仍可指定其為受益人。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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