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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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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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關於「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可否不訂定底價? |
作者 |
工程會 |
公開資訊機關 |
工程會 |
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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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2-2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2-2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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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施行細則 第75條第一項 |
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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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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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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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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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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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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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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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由評審委員會(得由評選委員會代之)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提出建議金額。但其標價合理者,得不提出建議金額,於預算數額內即可辦理決標。如有由計畫書主持人依審查結果修改計畫書重行遞送者,應俟重行遞送文件審查完竣後再行提出建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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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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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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