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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
 (2009-06-05 13:41:43 )
 
電子信箱


黃恒偉 顧問
 RE:RE:RE:RE: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問題? (2009-06-06 17:15:06 )
1.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內容即已點出: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略)。換言之;貴機關可捨棄此項規定而選擇較嚴謹、繁複、耗時的選擇性招標,當然也就無違法之處。
2.
以上,請參考。
 


自由人
 RE:RE:RE: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問題? (2009-06-06 09:35:54 )
感謝 黃顧問的答覆,但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除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若依 顧問之看法是否無違反採購法之問題?
 


黃恒偉 顧問
 RE:RE: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問題? (2009-06-05 16:35:56 )
1.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2.
前揭辦法同條第三項規定: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因此本辦法除有公開招標的形式外,尚兼具限制性招標之簡化模式。
3.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0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略)。至於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以選擇性招標辦理並未規範似不違法。
4.
以上請參考。
 


自由人
 RE: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問題? (2009-06-05 14:02:05 )
提問內容之補述:

因欲辦理之採購案,過往因於公告金額以上皆採選擇性招標,亦建有合格廠商名單,本次採購因數量問題未達公告金額,欲採選擇性招標,不知是否有相關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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