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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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P |
(2015-10-18 21:2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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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
RE:解釋何謂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巨額採購等意義 (2015-10-19 11:18:42 )
1.
採購法為兼顧興利與防弊,所以設置金額不同的級距,再依級距設置愈高愈嚴格的採購程序與監辦程序,例如,未達查核金額的核可權及監辦權由採購機關自行行使,查核金額以上則由上級機關行使。
2.
以上,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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