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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HER
 (2008-05-23 20:00:15 )
 


張祥暉顧問
 RE:採購法-得標廠商規格不符? (2008-05-23 20:01:14 )
您好,謹代表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網發表評論如下,請各方指教:

1.
依採購法開決標之規定,開價格標前須完成審標,因此規格不符之廠商將被判定不合格標,從而失去決標資格。但若廠商之規格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仍得標,,機關應予廢標;但直接讓不合格標得標,似有「人謀不臧」之情,任何競標廠商均得依採購法第75、76條規定於至遲不逾決標15日內提出異議申訴。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必須是招標機關逾期不處理之異議案件,廠商始得提出申訴。

2.
若決標廠商提交與規格不符之標的驗收,則機關應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要求得標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申請複驗。若機關明知規格不符仍收受採購標的,除係同條第二項「減價收受」外,恐有圖利廠商之嫌。若然,則人民可向檢調機關舉發。

3.
以上評論,歡迎各方造訪本站,進行更深入的探討:
www.helpu.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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