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東東 |
(2008-09-12 17:35:23 )
|
|
|
|
張祥暉顧問 |
RE:分批或分別 (2008-09-12 20:53:34 )
1.
所謂分批採購,係指「意圖規避採購法之監督,分批辦理採購」。又依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分批採購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分別辦理者。此外,同條又規定,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分批辦理者,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2.
不同處室依不同的業務內容,所要求之印刷採購應屬不同需求之採購,若以年度總採購量認屬分批採購,依此類推,相同科子目的同一採購標的,會有多少是超過公告金額的採購,恐怕不可勝數吧!?
3.
「意圖規避採購法之監督,分批辦理採購」是一個嚴重的指控,個人認為不宜草率認定之。
4.
至於以選擇性招標辦理經常性採購,仍須透過招標程序,因此的確不會有分批採購的疑慮;但是否符合採購效益則須視個案而定,難以一概論之。
5.
以上,請參考。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