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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
(2012-06-04 14:2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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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
RE:RE:RE:廠商主動終止契約疑義 (2012-06-05 13:16:25 )
1.
「承攬」與「委任」其差異點在於前者為「完成一定之工作」為要件,後者為「代為處理事務」為要件;前者必須要達成目的,後者為否。
2.
就PCM的合約來看,應該是先完成指定工作後才領取報酬,而非接案開始就收費,所以性質上應屬於承攬,而非委任。
3.
即使在委任合約,片面終止合約亦可能有損害賠償之責任(民法第549條第2項參照)。
4.
在承攬契約,因機關未盡協力義務而解除合約下,亦可請求已支費用之損害賠償。
5.
以上,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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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
RE:RE:廠商主動終止契約疑義 (2012-06-05 10:54:32 )
謝謝老師的回答,
不過有兩點疑問想請教老師~
1.考量若解除契約則我們已領到的款項勢必得歸還機關,那如果我們不想要用解除契約之方式,是否可改以用民法第549條委任契約得隨時終止的方式為之,但不知道專案管理契約在法律上是否可視為委任契約之性質?
2.若即便我們用民549主動終止契約,是否還是有可能被機關送去停權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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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祥暉顧問 |
RE:廠商主動終止契約疑義 (2012-06-04 20:06:11 )
1.
由於契約中無適用的條款(本人已查過勞務採購契約範本),故只有尋求民法相關規定。
2.
依民法第507條規定:「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
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解除而生之損害。」
3.
由於工程招標須業主始能完成的協力義務,故民法第507條可能是一條可行之路。但應注意的是,解除契約是形成權,一旦作成意思表示,即無回頭可能,故應審慎行之。
4.
以上,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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