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昨(7)日表示,降低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將仲裁納入處理方式,未來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工程會本周五(11日)將邀集法務部、國防部、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等相關部會、台北市政府及營造公會等相關單位,研商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將仲裁納入爭議處理方式,這將是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方式的重大變革。
范良銹指出,未來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盡力協調解決,未能達成協議者,只要契約雙方同意,並簽訂仲裁協議書後,得依仲裁法規定提付仲裁。
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昨天再度在媒體刊登廣告表示,工程會以獨斷式公權力介入工程爭議調解案,讓營造業陷於困境,呼籲政府採行強制仲裁這個短期、公平的調解方式。
工程會昨天傍晚決定從善如流,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工程會表示,依據仲裁法第1條、第40條,及採購法第85條之1第2項規定,機關可依法與廠商循仲裁程序處理履約爭議。
而為了方便機關與廠商循仲裁解決履約爭議,將修改「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增列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