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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公程會最新訊息97/06/05--行政院核定已訂約施工中公共工程營建物價上漲補貼措施(2008-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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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上漲,營造業者自97年2月底起要求政府對於已訂約施工中公共工程,給與物價調整款,否則將面臨虧損、停工,甚至倒閉。其訴求事項,新政府於5月20日上任後即積極處理,於5月23日邀請產官學界舉行座談會,聽取各方意見,研擬「機關已訂約施工中工程因應營建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補貼原則」。該原則業奉行政院核定,於6月5日頒行,展現施政效率。中央及地方已訂約施工中工程依本補貼原則辦理者,所需增加經費優先由各機關工程發包結餘款或計畫核定預算內勻支,如仍有不足者,行政院已於97年度「加強地方建設擴大內需方案」中匡列171.16億元預算,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即能撥付支應。
工程會主委范良銹指出,部分營建材料價格大幅上漲是不爭之事實,如果工程契約未訂物價調整規定,或雖已訂但依契約條件計算物價調整金額,未能給與廠商適度物價調整款,而造成廠商虧損、停工、倒閉,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有損公共利益,並非國家社會之福,故有需要給與廠商適度補貼。此一補貼原則之重點包括:
(1)兼顧訂約之承攬廠商與其分包商、材料供供應商(一般稱為下包)等因物價飆漲也能獲得適度補貼;
(2)漲幅較大之鋼筋、瀝青等項目,得依單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單獨計算物價補貼款;
(3)契約未訂物價調整機制者,得依補貼原則辦理契約變更;
(4)中央及地方之工程一體考量,分別籌編預算支應,協助地方政府解決財源問題,加強地方建設。
本補貼原則其他重點包括:
一、適用本補貼原則發布後仍在施工尚未竣工之工程,適用期間為97年2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98年1月1日起,恢復為契約變更前之物價調整規定。
二、個別項目契約金額占契約總金額10﹪以上,且其施工當月指數較其開標或議價當月指數漲跌幅超過10﹪者,得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超過10%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非屬該個別項目之其他工程項目,得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個別項目指數之總指數」漲跌幅超過2.5﹪部分計算物價調整補貼款。
三、訂約廠商應提出與分包廠商共同簽署之協議書,書明訂約廠商與分包廠商就訂約廠商所獲物價調整補貼款之處理,已達成協議。
營造業者要求將總指數調整門檻自2.5﹪降低至1.25﹪乙事,工程會及各機關認為,除部分案件因鋼筋等材料占契約金額比率較大且價格漲幅較大者外,依總指數2.5%計算物價調整款,已屬適度,部分工程甚或有可能發生超額調整之情形。為避免廠商額外獲利,故未將調降總指數門檻納入本原則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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