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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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政府採購協定(GPA)政府採購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
作者
郭清寶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26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26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 文獻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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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第一款 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之做成
  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案件應自廠商提出申訴時九十日內(工程案件則為五十日)做成書面審議決定(Finding)。審議決定應指明廠商之申訴有無理由或一部有理由、審議決定之依據及有無違反「採購法令」。
  審議委員會如認為申訴案件果有違反「採購法令」,則於審議決定中向採購機關提出適當之救濟建議(Remedies)。救濟建議包括下列五項,可單獨或多項搭配運用:
  一、 重新發行招標文件。
  二、 於原有招標條件下重新辦理招標。
  三、 重新審標。
  四、 決標予其他廠商。
  五、 終止採購契約。
  但審議委員會做成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時,審議委員會應考量採購程序或決標的相關環節包括:
  一、 採購程序中任何缺失之嚴重性。
  二、 全體或個別廠商受損害的程度。
  三、 「採購法令」的完整性及效力所受到的妨礙程度。
  四、 廠商與機關間之誠信關係。
  五、 與是項採購相關的契約履行範圍。
  六、 救濟措施使日本政府負擔的成本。
  七、 是項採購之急迫性。
  八、 救濟措施對採購機關運作上的衝擊。
  審議委員會做成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後,應即分送申訴廠商、參加申訴之廠商、採購機關及OGPR。
 
  第二款 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之效力
  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並送達採購機關後,原則上機關應自行決定遵守是項救濟建議。但如果機關做成不遵守之決定,則應於收受是項救濟建議之日起十日內(公共工程採購案件則為六十日),將其決定附理由向審議委員會及OGPR提出報告。
  審議委員會對其審議決定及救濟建議,於外界之質詢均應予以答覆。此外於審議過程中如發現申訴所指摘之採購有不法之事證時,應將相關資料移送權責機關偵辦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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