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對政府採購之招標爭議係交由學者及專家組成,具行政機關屬性之政府採購審議委員會處理,而非法院。又因CRPGP 並未規定審議結果應送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因此其審議程序係採1994年GPA第二十條第六項所規定之第三種審理方式,亦即「與購案結果毫無關係之公正且獨立之審查單位審理,審理程序具備合乎GPA規定之條件」。依CRPGP 規定,其審議程序如下: 一、 審議委員會於審議期間,應命申訴廠商及採購機關提供與爭議關之書面資料,並以此為審議之基礎。 二、 申訴案件縱已經當事人另提訴訟,審議委員會仍應依CRPGP 規定進行審議。 三、 審議委員會做成決定前,當事人(廠商及機關)均得出席審議會議,陳述意見。 四、 當事人均得選任代理人或輔佐人出席審議,並陳述意見。 五、 除審議委員會認為不適當外,當事人均得全程參與審議會議,以知悉他造之意見陳述。 六、 當事人均得提出證人。 七、 當事人均得請求公開其所提之意見及資料。 八、 審議委員會得應任一方當事人之請求或依職權召開公聽會,以釐清事實。 九、 審議委員會得依需要徵詢專家意見,但該專家與申訴案件間不得有利害關係。 審議委員會受理廠商申訴後,應將其受理申訴之決定以書面通知採購機關。機關於收到申訴書副本之十四日內,向審議委員會提交書面答辯書,其內容包括: 一、 被申訴之採購案之招標文件,內含技術規格等相關資料。 二、 機關對申訴案件之聲明,內含招標作業之事實、決定、作法及建議,並應針對申訴事項全部答覆。 三、 其他有助於解決爭議之相關證據或資訊。
審議委員會收到機關答辯書後,應即將副本分送申訴廠商、參加申訴之廠商及OGPR。申訴廠商、參加申訴之廠商收受副本之七日內,應向審議委員會提相關意見或以答辯書為審議基礎之請求。審議委員會收到廠商意見或請求後,應即將副本送採購機關。審議委員會除經廠商同意,對因審理申訴案件所知悉有關廠商之交易祕密、製造程序、智慧財產或其他營業祕密資訊,不得洩露予第三人。 此外,除上述之審議程序外,尚有所謂「快速審議程序」(Express Option),係指將前述審議程序各階段之作業時程予以適度縮減,使審議程序能縮減至原有期限之二分之一,加速申訴案件之審議時程。但快速審議程序應由申訴廠商或採購機關向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審議委員會做成同意之決定後,應即將其決定分送申訴廠商、參加申訴之廠商、採購機關及OG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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