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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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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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廠商得標後可否以規格有誤拒絕履約 |
作者 |
張祥暉 |
公開資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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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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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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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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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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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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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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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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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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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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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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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得標廠商與機關間成立採購契約後,即須依約提出給付,如果對採購標的有疑義,應在等標期依招標文件所定期限以書面提出疑義,招標機關必須擬答覆之,如有必要修改應依本法所定程序修訂招標文件。採購契約既成立,雙方都有依約執行之義務,除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得免於給付義務外,並不得主張拒絕給付。至於所稱「採購標的規格訂定有誤」,是否構成「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須視個案而定,如係指訂定規格之程序違反本法或相關法律,則機關及其承辦人依其違法之事實受法律追懲,但此與契約之履行並無必然關聯,廠商尚不得主張免給付義務。 (二) 惟如依錯誤的規格履約使廠商有不利時,廠商可與機關協議變更契約,或循調解途徑申請申訴會調處,並以情事變更或有失契約公平為其主張,或可加以解決。 (三) 機關於廠商主張以「同等品」給付時,須合於本法第26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訂定有明文時始有同等品之給付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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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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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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