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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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採購契約文件的效力順序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3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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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採購契約要項」第4條規定,契約的各種文件應訂明效力及優先順序。
  惟「採購契約要項」係機關與廠商訂定採購契約得參考訂定之內容,並無強制力。故如採購契約未依該要項訂定,除有違反法律強行禁止規定外並不失其效力;而又因採購契約文件包括各式文件,例如招標須知、採購清單、通用條款、圖說等,於契約成立後均為契約之一部份,故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避免因相互衝突致發生爭議。然若訂定適用順序而發生爭議時,原則上可由雙方協議定之,如不能取得協議,可依本法第85之1條規定申請調解,或循仲裁、司法途徑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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