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項目 |
|
主題 |
廠商補正其投標文件之相關探討 |
作者 |
張祥暉 |
公開資訊機關 |
|
發文日期 |
|
建立日期 |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
法規條目 |
|
文件性質 |
|
文件出處 |
|
購案階段 |
|
購案客體 |
|
購案金額 |
|
特殊採購 |
|
相關文件 |
|
|
(一) 投標文件之補正,於採購法中規定於本法第33條、施行細則第32條、第60條,但各有適用時機。 (二) 本法第33條及施行細則第32條則適用於開標前之補正,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適用於開標後補正,以下說明之: 1、 所謂「開標前」係指機關主持開標人員宣布開標審查廠商資格時即為「開標」(1999.7.2.【88】工程企字8809152號解釋函),開啟外標封前即為「開標前」(1999.8.26.【88】工程企字8812619號解釋函)。至於「開標後」則可為相對解釋,即開啟外標封後。 2、 本法施行細則第60條適用於開標後,機關審查投標文件內容時,發現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得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內容;如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機關得允許廠商補正。至於本法第33條第3項則指開標前,廠商得向機關要求對其所投之標單內容,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非契約必要之點」內容為補正,二者適用時機不同,得補正之內容亦不同。 (三) 開標後發現有「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且與標價無關者,屬得補正之內容,判斷其合格與否,須視招標文件與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而定之。
|
摘要 |
|
相關圖片 |
|
|
|
|
|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翰文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TEL:07-3513015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