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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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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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投標文件漏標總價之效力問題 |
作者 |
張祥暉 |
公開資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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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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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3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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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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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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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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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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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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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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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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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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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參照1999.7.29.【88】工程企字第8810874號函釋,「廠商投標文件如就標價僅記載一項文字或號碼時,應不致影響其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機關未於招標文件明定此情形為無效,則其投標文件應為有效。」,因此,上述情形不影響廠商報價之意思表示,倘招標文件未明定此情形無效,其報價應具有效力。 二、 但仍應注意是否有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可就其報價內容,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或八十條規定決之,例如,標示總價者,其總價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之情形;標示單價者,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之情形,則均可判定有適用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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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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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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