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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優先減價之相關問題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3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3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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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優先減價之相關問題
  一、 「優先減價」如何行使?
  (一) 依本法第53條第1項及54條規定,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此之謂「優先減價」。
  (二) 由於優先減價並非必然發生,故宜以現場發放優先減價之報價(投標)文件或表格,並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未到場即不能優先減價(1999.9.23.【88】工程企字第8813035號函參照),以杜爭議。
  二、 開標時如果有兩家廠商均為最低標但均未進入底價,何者可行使「優先減價」?
  「優先減價」之情形並無排他性,若最低報價廠商不只一家,均可行使「優先減價」,此「優先減價」不應列入第53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比減價格」次數計算。
  三、 「優先減價」後如均進入底價但投標價相同,如何決標?
  「優先減價」後,如果只有一家進入底價,機關應依「誠信原則」即予決標;如果兩家以上廠商「優先減價」進入底價且標價相同,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規定,請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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