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何謂採購契約的解除? 所謂採購契約之解除,係有解除權之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以意思表示行使解除權而使採購契約效力自始歸於消滅,以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採購法第三條後段、民法第二五八條第一項),此解除無須徵得他方當事人之承諾。
二、 何謂採購契約的終止? 所謂採購契約之終止,係當事人之一方本於終止權,使繼續性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之一方的意思表示之謂(採購法第三條後段、民法第二六三條準用同法第二五八條第一項)。
三、 解除權與終止權的差異為何? 採購契約之解除權與終止權相同點為,二者均為形成權,且係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而意思表示之方式,以明示或默示,對話或非對話均無不可。惟若以非對話為意思表示時,應以意思表示到達他方當事人時生效;所不同者,採購契約之終止以繼續性契約為對象,使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不生回復原狀之問題;採購契約之解除則主要以雙務契約為對象,使契約效力溯及的消滅,發生回復原狀之問題
四、 採購契約解除權與終止權的種類有那些? (一) 法定解除權與終止權: 此係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之權利,例如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 (二) 意定解除權與終止權: 係由當事人任意約定而產生之權利,如採購法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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