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情摘要 設有軍事機關因時有官兵集體休假情形,乃私自集資,並由官兵自行成立福利委員會,由該委員會出面逕向某租車公司租賃大型遊覽車接送官兵休假,問此一行為是否適用本法? 二、 解析 (一) 適用本法之主體,依本法第三條規定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上述均簡稱機關)」,機關內成員自行成立特定形式之組織,非以機關名義對外採購,其訂約主體倘非機關(即非以機關名義訂約),應屬私人(不論是否為集體行為)採購,自無本法之適用(1999.7.8.【88】工程企字第8810065號、1999.8.30.【88】工程企字第8813322號解釋函參照)。 (二) 此外,如屬農田水利等機關,以自籌經費辦理政府採購亦不適用政府採購法。(1999.7.6.【88】工程企字第8808496號解釋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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