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政府採購?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合稱機關),支付對價以獲得財物、勞務或工程的私經濟行為。此即我國政府採購法所定義的政府採購。
二、 那些機關應該適用政府採購法? (一) 政府機關: 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機關,包括國民大會、五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機關都是所謂「政府機關」。 (二) 公營事業: 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經營之事業。 (三) 公立學校: 凡屬國立或各級政府成立之學校,無論是國民小學或大專院校都屬公立學校。
三、 政府採購所適用的法令有那些?優先順序為何? 凡屬政府採購事項,必須優先適用採購法,而採購法為了執行上的必要,尚由主管機關頒布了施行細則、關係子法、法令解釋。只有在採購法令沒有規範的情形下,如果其他法律,例法民法、公平交易法、刑法…等有規範時,依其規定。
四、 如果不用國(公)庫預算採購,要不要依採購法來辦理? 只要是以機關名義辦理採購,成為契約的一方當事人,不論預算來源都視為政府採購,必須依採購法辦理。例如,市政府某局(處)職員發起團購,如果是以局(處)名義簽約或下訂單,不論是否由職員自掏腰包,都應依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
五、 機關買那些東西要適用採購法? 只要是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都要適用採購法。 六、 機關補助不屬於公部門的團體或公司等法人採購,或者委託他人代為採購,要不要適用採購法? (一) 補助採購: 只要補助金額超過佔採購金額的一半以上,而且是公告金額(一百萬) 以上,就必須適用採購法;此外,不論是用贊助、協助、獎助或合辦的名義,都算補助採購。 (二) 委託採購: 機關如果委託一般的團體或是法人(例如公司),代為辦理採購,就必須完全依照採購法辦理;而且被委託的團體或法人,必須要具備熟悉政府採購法令的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