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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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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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政府採購之法規適用順序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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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正式施行後即成為政府採購之基本法。依本法第三條前段規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故機關辦理採購須以採購法為優先適用。
  本法以下,依各法條所規範事件又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關係子法。又依本法第十條規定,主管機關有研訂、修正及解釋政府採購法令之權。因此,本法關係子法中之「辦法」、「準則」、「規則」及「解釋函」對各機關均有約束力;惟其中「採購契約要項」因其第一條第二項明定「本要項內容,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故屬參考性質。因此政府採購之法源依其位階為「本法」->「關係子法」->「主管機關解釋函」->「各機關作業規定」。各規定如有衝突時以上階法令為準;同時,如法令規範不明時亦可以函請主管機關解釋之方式解決,避免曲解法令造成違法。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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