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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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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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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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適用採購法的主體 |
作者 |
張祥暉 |
公開資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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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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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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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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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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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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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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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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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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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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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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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本法第二條規定,凡是機關辦理採購(工程定作、財物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委任或僱傭),如果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元(公告金額)除符合本法第104、105、106條情形得全部或部份排除本法適用外,餘均應依本法所定事項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10萬元以下則可逕洽商辦購(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 (二) 財物變賣及招商經營福利事業收取福利金(屬民事上之租賃關係)因屬「收入行為」,因此不適用本法(1999.6.17【88】工程企字第8811887號解釋函)。 (三) 簡言之,凡機關因與廠商間有對價關係,獲得工程、財物或勞務標的,且非屬單純收入行為者,均應適用本法或關係子法(2000.3.17.【88】工程企字第89006414號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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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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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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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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