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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政府採購案例與討論—一家一標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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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一、 案情摘要:
  某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參加投標之三家廠商負責人彼此為父、妻、子之關係,是否得以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不予開標或不決標予該等廠商?前項情形如甲商(夫)係合於招標資格之投標商,乙商(妻)與丙商(女)係代表他廠商參加投標處理情形有無不同?
  二、 解析:
  (一) 依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規定,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機關於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予決標。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同條第2項)。本條要件在於「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例如綁標),而非以廠商間之關係為成立要件。簡言之,不論廠商關係之親疏遠近,只要任一廠商有本款行為即得適用之;反之,則不適用。
  (二) 另就廠商間之關係而言,本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同一廠商就同一購案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開標前發現,其所投之標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予決標;屬同一公司之二分公司,或公司與其分公司就同購案分別投標,或公司負責人相同者,均視同違反本條規定。至於分公司之定義依公司法規定決定之。
  (三) 綜言之,廠商間縱有親屬關係,只要其投標無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公司間無屬從關係或負責人相同,其代表或代理行為合乎法定要件,即享有與任一廠商之一切權利;反之,縱無任何關係,只要符合本法第50條第1項第五款規定要件,亦得適用之。
  (四) 監辦人員發現廠商有違法情形時,而主標人疏於或故意不處理時,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提出意見,主標人如不接受,應要求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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