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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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機關向他機關採購勞務是否適用採購法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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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一) 依本法第三條前段:「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本法辦理迨無疑義;又依同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故本法有基本法性質,就政府採購事項有優先適用之排他效力,合先說明。
  (二) 行政程序法第15條所規範者,係將其權限之一部依法規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不相隸屬之他機關執行之。此係行政機關間之「內部」行為,屬行政程序故適用行政程序法,而機關採購則係「外部」行為,乃本法之規範範疇,彼此間不相扞格,更無排斥作用,本法第5條第一項亦有類似規定可供參照。所謂「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之權限委託或委任,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其雙方間無採購行為自無本法之適用,故不違此一法理。
  (三) 機關向他機關勞務採購,依本法第7條規定係屬勞務採購,雙方直接發生採購關係,而非「機關委託他機關辦理採購」,故該他機關於本案為本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其權利與義務與一般廠商無異。(主管機關1999.10.26.【88】工程企字第8825911號解釋函參照),本案應無行政程序法第15條之適用,僅因購辦依據為本法第105條,是以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規定,餘履約、驗收、轉、分包等規定、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契約之定義及履約等事項,自應適用本法及民法相關規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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