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網站導覽
■關於版權
■使用說明
■隱私權
政府採購
分格線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項目
主題
廠商資格訂定之注意事項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一) 廠商資格之訂定原則及其限制,主要規定於本法第6、36至39條、103條及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簡言之,即:「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條第1項)、「訂定廠商資格係依案件之實際需要為之」(第36條第1項)、「訂定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係為確認廠商履約能力而為之」(第37條第1項)、「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第38條第1項)、「承辦購案之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等業務專案管理之廠商直接或間接參與購案之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第39條)、「有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廠商不得投標或為分包商」。
  (二) 綜言之,機關訂定廠商資格,不論一般資格或特定資格,必須是依購案的實際需求而產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第38、39、103條),否則不得因其國籍或身份不同而有不同待遇,如果有必要而須訂定時,其所依據之標準為關係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三) 舉例而言,審查採購計畫中之廠商資格條件時,應先就該等條件與購案有無必要之關聯性,次就該條件之訂定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是否符合「特殊」或「巨額」之定義),再次就承辦單位訂定是項要求之說明審查是否合理?就採購實務而言,在本法施行前,如果訂定廠商資格的結果仍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則無觸法之虞。然本法施行後,不論其符合資格之廠商家達何種數量,如因廠商資格之訂定既無必要,又在效果上達到限制或岐視廠商投標資格(例如允許外國廠商投標之購案,其等標期未考慮境外廠商投標時間;或因特定廠商與單位關係不佳但未列入第103條規定公告名單,卻設法使之失去投標資格)時,將構成廠商異議之事由。
  (四) 特須注意者,招標文件中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訂明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始生效力。
摘要
相關圖片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翰文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TEL:07-3513015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