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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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開標時廠商現場質疑之處置建議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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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一)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時,依本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日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如於標場提出,除非屬重要內容者(例如標場程序說明等)外,餘凡屬招標文件已有規定之事項,廠商提出質疑者,依法不受理之。
  (二) 機關對已屆開標時間之購案,除有本法第48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形外,均應按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故於上述情形,廠商雖非於法定時間提出質疑,然其提出之問題有處理之必要,例如招標文件所列規範違反法規,或機關有現場變更條件時而有變更招標文件之必要時,機關自得依第4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暫停開標,另行公告招標文件並決定開標日期。
  (三) 須注意者,招標文件須依本法第41條規定,明定廠商提出質疑及回覆之方式與期限。並對廠商事後依限所提之書面異議,依限書面回復;至於是否暫停採購程序,則應由機關依法於權限內為決定。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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