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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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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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後續公告問題 |
作者 |
張祥暉 |
公開資訊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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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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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日期 |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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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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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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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出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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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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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客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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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案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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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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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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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內容,是否公告,應視招標方式而定: (一) 公開招標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內容,應重新公告,並應視變更或補充之內容延長等標期,以符公平。 (二)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機關將招標文件直接寄送資格合格廠商,未再經公告程序,故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只需通知領有招標文件之合格廠商即可。 (三)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招標時不經公告程序,因此變更或補充招標內容時,只需通知領有招標文件之廠商即可。 (四)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部分,其於協商階段之更改,只需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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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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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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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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