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網站導覽
■關於版權
■使用說明
■隱私權
政府採購
分格線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項目
主題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後續公告問題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內容,是否公告,應視招標方式而定:
  (一) 公開招標如有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之內容,應重新公告,並應視變更或補充之內容延長等標期,以符公平。
  (二) 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後,機關將招標文件直接寄送資格合格廠商,未再經公告程序,故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時,只需通知領有招標文件之合格廠商即可。
  (三) 限制性招標之比價或議價,招標時不經公告程序,因此變更或補充招標內容時,只需通知領有招標文件之廠商即可。
  (四) 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之協商措施,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之部分,其於協商階段之更改,只需通知所有得參與協商之廠商即可。


 

摘要
相關圖片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翰文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TEL:07-3513015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