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辦人員於開標時,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第五項規定為「監視開標程序」;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監辦人員對採購不符合本法規定程序而提出意見,辦理採購之主持人或主驗人如不接受,應納入紀錄,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因此,監辦人員不論是在採購任一程序中,發現不合法定程序,即應提出意見,如不為接受必須要求納入紀錄,但切忌越俎代庖,擅為主持(標)人決定程序進行方式或解決方案,即便主持(標)人要求代為決定亦應謹守本份,提出合宜建言後「請主標人決定(裁示)」。 常見缺失為標場上發生違反程序,或有程序問題發生時,主持(標)人轉問監辦人員應如何辦理,監辦人員不察即在標場「宣布事項或代為決定」。在正常程序上,監辦人員應提出合法程序後或解決建議後,請主標人宣布或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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