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網站導覽
■關於版權
■使用說明
■隱私權
政府採購
分格線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
最新訊息
數位課程
知識單元
菁英招募
爭議協處
活動花絮
討論區
 
 
項目
主題
開標時發現圍標的處置建議
作者
張祥暉
公開資訊機關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4-12 最後修改日期:2008-04-12
文號
法規條目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相關文件

本文

  (一) 因應圍標最佳方案乃公開購案資訊,蓋資訊封閉或僅少數人可得知相關資訊,則有意圍標者自易得逞。本法施行後,要求採購資訊公開化,上網、刊登公報,已儘可能自源頭根絕圍標,此亦為招標方式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以「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擇性招標」為例外之立法意旨。
  (二) 然某些特殊購案或較冷門之購案因商源少,亦可能有造成圍標機會;對此,應分二部份著手:其一為依第廿九條規定不得登記招標文件發售或(發給)時對購買或領取標單之廠商名稱,並充份運用商情訂定合理底價;其二為發現圍標時,即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議主標人不予開標,並依本法第八十七條及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移司法機關處理圍標廠商。
  (三) 實務上必須注意者為,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議主標人不予開標或決標時,須於標場上發現確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情形,例如,廠商入場前或在標場上即有相互聯絡或以暗語、肢體動作採相互合作方式投標,其結果可由第一次開標結果可見端倪:如果各廠商標價均十分接近且遠超底價,獨有一家廠商最低標,但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查核金額以上購案為百分之四),優減後仍在超底價百分之八(查核金額以上購案為百分之四)以內,所有廠商聯合不再報價,則可合理判斷應有聯合行為,迫使機關同意超底價決標以分享利潤之意圖。此際始可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建議主標人不予開標或決標。
  (四) 此外,圍標行為亦可從某些細節中發現,例如,押標金收據連號、開標前交頭接耳、標場上互通訊息等,只要多加留意亦可察覺。
摘要
相關圖片
 
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建議使用 IE5.5以上版本,最佳瀏覽解析度:1027X768 翰文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TEL:07-3513015 FAX:07-3513059 
claire@hwtop.com.tw 版權所有 © 2007 helpu!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