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知識服務系統系統-政府採購法的專家-標案、爭議、法律、協調、訴訟、顧問、官司、仲裁、招標、履約、停權、工程、財物、勞務、異議、申訴、調解、仲裁、問題診斷、研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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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主題
法第4條補助之定義?國內各機關對藝文團體或工作者為補助或獎助者,此補助是否屬勞務委任?如何判斷?
作者
工程會
公開資訊機關
工程會
發文日期
建立日期
2008-02-24 最後修改日期:
文號
法規條目
依據政府採購法 第4條
文件性質
/ 案例
   
文件出處
購案階段
購案客體
購案金額
特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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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答:凡法人或團體之採購,其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係來自機關之補助、獎助、捐助或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機關經費者,均屬採購法第四條之「補助」。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其本身即為該項採購之需求者,至勞務委任,其需求者為機關,二者顯然有別。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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